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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河北等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来源:中国南方钢材网 添加时间:2008-6-3 16:37:05

5月22日、25日,国家发改委分别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4号)文件,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部署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监管,努力稳定价格。

    通知下达后,四川、甘肃、宁夏、山东、重庆等省市纷纷发出紧急通知,启动了对帐篷、钢铁、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灾后重建物资的临时价格干预,并通过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努力稳定物资价格。

    5月23日四川省物价局发出紧急通知,部署稳定抗震救灾物资价格工作。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测。要求自27日起,成都、绵阳、德阳、广元、雅安、阿坝州价格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内选择1-2个县启动建材价格应急监测,对线材、螺纹钢、水泥、砖、瓦、木材等八个建材品种市场供求和价格情况实施每日一报制度。并要求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严肃价格管理工作纪律等。

    5月24日,甘肃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要求从5月26日起,陇南、甘南、天水、定西等受灾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增加报送帐篷、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等灾后重建物资市场销售价格,实行每周两报;要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各受灾市州在继续对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基础上,适时对帐篷、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灾后重建物资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同时要求省内其他地区生产企业直供用于灾区重建的水泥、钢材、玻璃出厂价格不得高于5月12日的价格水平。

    5月26日,宁夏自治区物价局召集来自宁夏医药、水泥、食品、房地产等14家相关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银川召开了抗震救灾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会议提醒和告诫抗震救灾物资生产和经营企业,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既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又要主动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务必保持价格的稳定。决不允许任何企业或个人趁地震之机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对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惩处。

    与会代表在会上签署了《关于抗震救灾期间稳定物价的倡议书》,倡议认真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市场价格巡查,不以各种方式联合涨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共同维护药品、钢材、水泥等建材,食品、副食品和房地产价格的基本稳定。

    5月27日山东省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保证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等抗震救灾物资及相关商品生产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要求全省认真组织好救灾帐篷等物资生产和供应,指导企业调整生产结构,加强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其原材料的生产供应衔接,保证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生产。山东省政府确定对救灾帐篷、过渡安置房及生产帐篷和安置房所需的涤纶牛津布、钢管、热轧卷板、彩涂钢板、聚苯乙烯等主要原材料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抗震救灾期间,凡在山东省辖区内生产和销售上述救灾帐篷、过渡安置房及所供上述原材料的价格,一律维持在2008年5月11日的价格水平,不得突破。

    5月28日,重庆物价局发出关于对部分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通知(渝价[2008]240号),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品种是:灾后重建所需的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以及生产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所需的涤伦牛津布、钢管、热轧卷板、彩涂钢材、钢带、聚苯已乙烯。并要求生产、经营上述物资的企业,其价格不得超过“5.12”震前水平。经营者已经提高价格的,必须降回到“5.12”地震前的价格水平。

    河北省物价局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对本省生产的过渡安置房生产用彩涂钢板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河北省物价局副局长张立霞说,河北省物价局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从5月28日起三个月内,河北省企业生产的过渡安置房用彩涂钢板出厂价格不得高于5月11日价格。

    目前地震灾区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任务艰巨而繁重,保持帐篷、钢材、水泥、玻璃等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的稳定十分重要。当前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已经积极开展工作,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灾区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工作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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